>>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电力财税网 >> 文章中心 >> 财税法规 >> 税务法规 >> 最新法规 >> 文章正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 【字体: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作者:国务院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新税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新税法公布后企业如何适用税收法律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
  二、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文章录入:yanbo    责任编辑:yanbo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
    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
    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
    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
    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汇总缴纳企
    八个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调低
    税务总局:调整核定征收企业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号同乐大厦同德阁25层东座 邮政编码:518001
    客服邮箱:cpcfo@163.com 客服电话:0755-82201846
    www.cpcfo.com © 中国电力财税网 深圳市彦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7013396 站长:周彦平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