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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法律责任问题探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9    
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责任是指由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因过错行为导致委托人或第三人受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随着我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事业的不断发展,如何正确界定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法律责任,保护有关利益主体利益,已引起各界关注,尤其是1999年底以前的全国所有资产评估事务所(含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下同)在脱钩改制后已成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问题变得更突出。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责任的法律特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最主要的部分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家民事责任,即注册资产评估师作为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在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资产评估的过程中,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利益损害,而由责任主体——资产评估事务所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这一责任主要是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行政责任就是指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终身禁人该行业、撤销事务所等。刑事责任主要是按有关法律程序判处致害注册资产评估师一定期限的徒刑。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法律责任应当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法律责任起因于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行为,这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前提。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以外的行为,以及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行为均不导致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法律责任。
  第二,资产评估事务所只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业务的过错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和中评协制定的资产评估指南和规范的要求,实施了充分的评估操作程序和规定的评估方法,并出具了独立、客观的资产评估报告,可以表明注册资产评估师没有过错行为,因而也就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此,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并不存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同时,除依法应当免责或受害人放弃请求权的外,委托人和资产评估事务所不能在委托合同中约定限制或免除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民事责任。
  第三,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责任的对象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受害人既可能是委托人,也可能是委托人之外的预见受益者,而任何一个受害者都有权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起诉。由于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其对社会公众担负重要的社会责任。能够站在超然独立的立场对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进行客观的评估,并出具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外部相关人员进行决策的依据。因此,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过错行为除了可能给委托人带来损害外,还可能给第三人带来损害。
  第四,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负的民事责任,其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存在相分离性。注册资产评估师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责任的行为主体,资产评估事务所则是责任主体,资产评估事务所不能以尽到 "选任和监督"义务而主张免责。由于《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必须加人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仅是受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委派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因此,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的后果应由其所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承担。
  第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责任,即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除应当免除责任的情形外,资产评估事务所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都有可能发生和适用,但最主要的是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承担法律责任一般应当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即:致害行为、损害事实、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致害行为,主要是指在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有提供不实信息(即虚假陈述)的行为。另外,违约行为也可能成为致害因素,违约行为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没有按时、按质、按量履行资产评估事务所与委托人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只要有违反合同约定的事实,就应当认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有违约行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要对委托人有违约行为,就可能造成事务所实际的赔偿或损失。
  2·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方面的损害事实与名誉上的损害事实,但主要是指财产方面的损害事实。委托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上的损害又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另外,对商事主体名誉上的损害主要是商誉权和信用权的损害,这种损失应当构成精神损害。由于商誉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其价值,因此,当其遭受侵害而受损时,理应要求致害人对这种精神损害予以赔偿。
  3·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只有过错才能导致注册资产评估师民事责任的产生,无过错责任不适用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过错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故意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明知自己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或行业规范及准则的行为会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后果,却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具体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为达到欺骗社会公众(不管其原因和初始动机如何)的目的,明知委托人提供的评估资料存在重大错漏,却故意进行虚假陈述,出具评估价值严重失实的评估报告,实际上就是 "欺诈"或 "舞弊"。
  过失是指其违背了法律和职业道德、执业准则等对其提出的格尽职守的义务。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是高度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对社会公众的义务,主要是不提供不实信息的义务。因此,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过失实际上就是其在执业时未能悟尽职守,缺少了应有的合理的职业谨慎。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过失按其程度可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注册资产评估师如果没有尽到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给其设定的最低限度的谨慎,根本没有遵循这些专业行为标准或其主要内容,即表明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其行为结果毫不顾及,对委托人和社会公众极不负责,即具有重大过失;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时如果没有严格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完全遵循专业行为标准的要求,即应认定其存在过失。
  4·受害人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承担法律责任时,应当负有初步的证明责任。就是说,不但应当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还应当证明自己所受损害与注册资产评估师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受害人认为注册资产评估师作了虚假陈述,则必须证明他是出于信赖被告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报告以及其损失与报告中的错误及遗漏有直接关联,否则,就不能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赔偿损失。当然,对第三人而言,损害事实的证明也许比较容易,而因果关系的举证可能会很困难。尽管困难,但却是必需的。第三人依据注册资产评估师 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业务而发布的信息,作出经济上的决策,其受害者是决策者本人,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供的信息仅是其作出决策的依据,如果不能证明因果关系,就无法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赔偿其损失。
  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法律责任也应当有免责情形。免责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受害人自己的过错。委托人自己的委托指示不明或委托人自己屈从于外界的压力,使得错报漏报事项得以公布;第三人对于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提醒建议末予注意或自己对报告使用不当致使发生损害的。2·被审计单位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工作不予配合,使注册资产评估师全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约定职责,致使不能如期、按质完成业务。3·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非法行政干预而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此又无能为力。


  三、追究和评价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法律责任应当注意的儿个问题
  (一)正确区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评估责任和资产占有单位的会计责任。正确追究和评价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法律责任,必须正确认识和区分评估责任和会计责任,无论发生何等程度的评估失败,都不应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承担应由资产占有单位管理当局承担的会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即忠实反映受托经济责任,是资产占有单位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对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客观公正的评估报告是注册资产评佰师的评估责任。资产占有单位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与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评估责任是完全不同性质的两种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评估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资产占有单位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
  (二)要分析过失的层次。在追究和评价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责任时,不但要区分前面所说的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还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引人 "共同过失"和 "比较过失"概念。所谓 "共同过失",是指原告的损失一方面源自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过失,另一方面,也源自其自身的过失。也就是说,原告也有过错,由于侵权人和受害人的共同过错,造成了损害结果。所渭"比较过失",是指根据各过失者犯有过失的程度,而分配其所应负担的损失赔偿额,以切实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合法权益。
  (三)有经济损失的报告使用者是否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所预期的报告使用者。注册资产评估师通过执业过程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是有特殊目的和特殊的报告使用者的,并不是任何社会公众都是报告的法定使用者。因此,如果不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所预期的报告使用者,即便由于使用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给委托人的报告而造成了经济损失,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四)应建立健全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致害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追偿制度。资产评估事务所在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费用以后,即享有向有致害行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追偿权。从我国资产评估事务所现行的运作机制看,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工作底稿要经过复核,因此,受追偿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是具体完成业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实施复核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建立和实行追偿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注册资产评估师保持职业谨慎,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维护资产评估事务所内部的工作纪律,保护事务所和所内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合法权益。不如此,在客观上就会起到鼓励注册资产评估师工作不负责任的行为,将不利于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从这一目的出发,追偿的对象应仅限于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只有一般过失行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实行追偿权。因此,资产评估事务所行使追偿权,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资产评估事务所受害人实际支付了赔偿费;第二,注册资产评估师犯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资产评估事务所行使追偿权时,还应受到如下限制:1、遵守事务所的决定而为的致害行为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事务所不应对该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使追偿权。2·资产评估事务所本能及时行使抗辩权以减免赔偿责任,却没有行使而向受害人支付赔偿费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此为由主张免责,不承担被追偿的责任。3·资产评估事务所不当支付过多的损害赔偿金时,致害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仅在正常的损害赔偿限度内承担被追偿的责任。4·资产评估事务所行使追偿权时应考虑致害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经济情况。在致害注册资产评估师无力担负被追偿的费用时,资产评估事务所应当放弃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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