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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出资抽回资金的纳税筹划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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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获取我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税收优惠,外方投资者常常与中方企业组成“三资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通过转让出资,抽回资金. [例]公司系中美合资企业,2002年美方N公司用两条生产线(包括相关技术)作为投资,折合人民币800万元,占A公司股本的40%,由于设备作为外商投资进口报关,减免税共计人民币270万元.2003年A公司投产后,美方N公司将拥有的30%的A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了B公司,B公司支付美方N公司人民币600万元. 分析说明这一中美合资经营中的纳税筹划问题如下: 通过这一名义上的中美合资经营,A公司取得了免税购人的生产设备;美方通过转让,抽回了大部分资金,相当于以投资为名,以不含税价进行生产设备的销售和技术的转让活动,同时,还规避了自身因技术转让应缴纳的预提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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